关于受理BIM装饰工程师考试定点机构合作申请的通知
日期 19-04-29
作者 admin
关于受理BIM工程师(装饰)职业技术考试定点机构合作申请的通知
全国各会员单位、BIM技术教学点、考点考站,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住建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建质函[2016]183号)《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159号)文件精神,结合《建筑信息化BIM技术系列岗位专业技能考试管理办法》,我联盟组织编写的BIM工程师(装饰)职业技术课程体系及考评体系,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纳入“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培养工程” 项目体系之中。并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委托,在全国组织开展BIM工程师(装饰)培训、考试、推广等技术支持工作。
为了促进装饰BIM技术广泛用于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之中,以及为装饰装修企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储备信息技术人才,现开始受理BIM工程师(装饰)职业技术考试培训中心定点机构申请业务,各会员单位、BIM技术教学点、考点考站,及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满足设立考试培训中心定点机构条件,均可以向我联盟申请考试服务业务合作,成为我联盟组织开展BIM工程师(装饰)职业技术培训与考试业务的考试定点机构。凡通过BIM工程师(装饰)职业技术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以获得BIM工程师(装饰)《职业技术证书》,证书代表持证人的学习过程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以及岗位技能水平,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信息化人才数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内容及相关:
(一)合作内容:考试报名登记、考试报名咨询、宣传推广、代收相关考试费用、代办证书发放业务。
(二)合作对象:各会员单位、BIM技术教学点、考点考站,及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BIM软件开发和销售商等单位。
(三)合作条件: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普世价值观和职业传承思想理念,能够积极推广建筑信息化BIM技术,有150平米及以上的专业考试机房和25台套及以上的考试电脑设备,有3名及以上的专业师资,有5名及以上的考评及考务服务人员的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
(四)责任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签订《BIM工程师(装饰)职业技术培训及考试服务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作流程:
1、调研合作项目相关情况和市场需求;
2、填报申请材料报送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秘书处;
3、联盟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专职人员现场考察;
4、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双方合作协议,将申请人信息在联盟官方网站的考试培训中心定点机构目录中进行公示;
5、参加联盟秘书处举办的师资及考评员培训,接受具体的技术学习和工作指导;
6.申请人按照协议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BIM工程师(装饰)职业技术培训及考试服务工作。具体内容可参考《BIM工程师职业技术培训与考试工作手册》。
自本通知公开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材料接收期限自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6月20日止,各有关申请单位在此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联络。
三、申请方式:
电话申请:010-68315846
在线申请:http://www.bjgba.com/kdjs.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