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 21-12-07
作者 会计档案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基金会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资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部为会计档案资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资料须按年度分别立卷、分类成册。
在会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应按照本办法立卷归档。
第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是: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七条 会计凭证类按会计凭证编号、月份先后次序分装成册;会计账簿类按年度成册;财务报告类、其他类按年度归类成册。
第八条 会计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必须修复,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传真件应保存其复印件。装订应采用线绳左侧穿孔装订法,做到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5年、25年3类。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本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其中: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记账、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保管期限15年;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及其他会计账簿15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簿25年;固定资产登记簿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三)财务报告类:月、季财务报告(含文字说明)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
(四)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档案实体的秩序状态,使档案存放和使用中始终有序;保护档案实体的理化状态,使其在存放和使用中不受或少受人为或自然因素的损害,并延长其物质形体的自然寿命。
第十二条 应经常保持会计档案的卫生、整洁,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丢失等安全和保密工作,做到收实相符。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档案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会计人员应当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签批,方可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由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人监销,监销人要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会因撤销、解散、合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会计档案资料应移交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