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日期 21-12-07
作者 重大事项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本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基金的募集与使用、出版刊物、设立分支机构、创办实体、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接受国外捐赠、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二条 本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候选人名单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因故延期换届和负责人超过《章程》规定年龄任职的必须按《章程》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条 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本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募集基金且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募集活动,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事后应说明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在变更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基金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出版刊物(含内部),须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出版后按时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创办实体,应经本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实体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视性质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第八条 本基金会因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布广告,应将广告内容、形式、范围、方法、时间等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基金会聘请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人士担任本基金会名誉职务、接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捐赠资助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或人士合作项目的,必须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本基金会加入国际组织或吸收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籍人士入会,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涉外活动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若违反本制度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