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百高公益基金 >>信息公开 >> 基金会管理制度 >> 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专家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专家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日期 21-12-07

作者 admin

  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专家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专家库(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和发挥专家在绿色建筑领域理论研究、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实践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基金会专业化运营的发展需要,促进我国绿色建筑和建筑信息化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各二级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相关领域的标准制定评审、决策咨询、规划设计、项目招标、项目评估、人员培训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自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离退休人员,在学术、专业等方面有较高造诣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专家信息动态管理、专家库维护、与专家的日常联络、组织专家参与各项工作、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专家的再培训等。

  第二章 专家的分级、入库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专家库专家分为:特级专家、一级专家和二级专家。

  (二) 特级专家是指在业界具有很高声望和学术造诣,主持完成过国家级有广泛影响的科研或工程项目的高级专业人员;一级专家是指在业界具有较高声望和学术造诣,主持或参与完成过有较大影响的科研、工程项目的高级专业人员;二级专家是指在业内崭露头角、技能拔尖、德才兼备、为业内普遍认可、有一定发展潜力,主持一项以上或参与两项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或工程项目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特级专家、一级专家和二级专家,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了解国家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

  (三)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上、65岁以下(特殊专业、专业带头人或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专家库有关工作。

  第八条 一级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建筑及与建筑相关行业(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三)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建筑及与建筑相关行业(专业)、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学术及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胜任入库专家有关的各项工作。

  (三)主持过国家、行业或团体的土木建筑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等编制的优先入选;曾担任基金会组织的对其所编写的技术标准、规程的专家评审及BIM大赛、BIM成果评价初评、复评、终评专家或进入终评答辩的成果主要完成人优先入选。

  (四)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规划、设计、咨询以及BIM技术的实施及相关技术管理工作,所负责完成项目获得过省部级(或行业)及以上的工程质量奖或技术奖的优先入选。

  (五)参与在国内外建筑产业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大会论坛或基金会组织的“中国绿色建筑产业专家论坛”交流者优先入选;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有价值的绿色建筑、BIM技术等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技术书籍,获得过国家、省重大技术奖项或荣誉奖项的优先入选。

  第九条 二级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筑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二)在建筑产业及相关产业方向上有突出贡献,如获得“大国工匠”称号,或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入选。

  (三)主持或参加过国家、行业或团体的土木建筑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等编制的优先入选;曾担任基金会组织的对其所编写的技术标准、规程的专家评审及BIM大赛、BIM成果评价初评、复评、终评评委或进入终评答辩的成果主要完成人优先入选。

  (四)参与国家级大会论坛或基金会组织的“中国绿色建筑产业专家论坛”交流者优先入选;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有价值的绿色建筑、BIM技术等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技术书籍,获得过省、地市级重大技术奖项或荣誉奖项的优先入选。

  (五)主持或参加过地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规划、设计、咨询以及BIM技术的实施及相关技术管理工作,所负责完成项目获得过地市级(或行业)及以上的工程质量奖或技术奖的优先入选。

  第十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一)定向邀请入库:专家库管理部门可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评审后入库。采用定向邀请直接入库的一般为特级专家或一级专家。

  (二)公开征集入库:基金会在其网站以及通过基金会的其他平台公开征集专家。申请人根据征集通知自主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三)单位或专家推荐入库:由专家所在单位或在库专家向基金会推荐符合要求的人员,并提醒被推荐人员在基金会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个人相关信息,附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四)基金会组织专家遴选工作会议,核实被邀请人或申请人资料,符合特级专家和一级专家入库条件的,经审核审定后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符合二级专家上述初设条件的,还需经由基金会组织的、以特级专家为主要师资的“入库专家培训班”培训,合格者方可办理手续,成为基金会专家库二级专家。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基金会每年发二次申报通知,上下半年各一次。实行专家入库集中审批办理的工作方式。

  (二)申请入选一级专家及二级专家的人员自愿填写申请表,有单位的征得本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报的,写明家庭或通讯地址和个人身份证明后,将相关资料邮寄和发送至基金会秘书处。

  (三)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基金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即获通过。

  (四)入选为特级专家、一级专家和二级专家的人员,基金会将统一颁发证书或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内容:

  (一)受邀参与基金会规划、招标、已开展项目的论证、评审、鉴定工作;

  (二)受基金会委托,开展调研、咨询、宣传普及、成果交流等活动,参与重大课题攻关;

  (三)受邀对基金会组织的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制定评比标准、方案评审等;

  (四)受邀参与培训工作,承担授课、巡讲、交流等任务;

  (五)参加基金会组织的绿色建筑及有关标准、规程等的编制与审定;

  (六)受邀编写有关专业教材教程及辅导材料。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库按专业领域分为绿色建筑技术及室内环境系统、规划设计及住区环境系统、节能及绿色能源系统、节水及水处理系统、智能与智慧系统、绿色建材及建筑部品系统、建筑信息及数字化系统(BIM技术)、绿色运维及管理系统等八大方向。秘书处各部门、各二级组织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或根据共建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为任期制专家组和随机抽调两种方式。

  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自行选择特定的专家,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后,组成任期专家组。

  随机抽调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调专家的资质条件、领域分布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聘任随机抽调的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对入专家进行培训,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和工作评价机制,对入库专家资质的真实性进行复审。根据信息变化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专家库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不续聘者的专家身份自动失效。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与出库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方面的聘请,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课题或项目进行独立研究与评审;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劳务报酬;

  (四)享有评选副高、正高和院士被推荐的资格;

  (五)享有以基金会名义推荐申报科研成果和评选先进个人的权利;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各项活动,提出专业意见;

  (二)参与的工作项目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或索取利害关系方的馈赠、宴请,不得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送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再聘为专家,予以出库处理:

  (一)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发表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违背言论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保密要求,擅自泄漏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保密信息的;

  (五)用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有关利害方馈赠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经实践表明其个人能力不足以胜任专家水平的;

  (七)三年任期内无故缺席专家库有关活动三次以上的;

  (八)因超龄等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九)个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家库各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