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理事会工作制度
日期 25-08-04
作者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职责、职权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
(三)推荐理事;
(四)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六)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七)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者人员;
(八)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7日第三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