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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理事会工作制度

日期 25-08-04

作者 admin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职责、职权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

(三)推荐理事;

(四)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六)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七)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者人员;

(八)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一  本制度2025年7月27日第三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十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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