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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监事工作制度

日期 25-08-04

作者 admin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根据《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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