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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日期 25-08-04

作者 admin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含志愿者)参照《兼职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人事管理办法

聘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

第四条  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核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按秘书处决议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发出拟录用通知,填入职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

试用

第八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至少3个月的试用期。

第九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入职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在钉钉上提交转正申请,秘书处综合管理部审批并给予考核意见,审批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依据聘用协议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新员工办理出入证、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培训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综合管理部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八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秘书处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秘书处,综合管理部根据需求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呈报秘书处核准后,由综合管理部会同各部门共同安排实施,基金会全体员工参加。

第十九条  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同时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应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秘书处通报培训情况。

第二十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一条  临时培训:各部门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秘书处予以组织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秘书处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四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综合管理部协助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返聘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秘书处办公会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处办公会批准,并交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返聘人员可结合自身岗位,对基金会的内部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二条  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维护团结同心共事。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2025年7月27日第三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薪酬福利

 

说明

第一条  以公平性、稳定性、成长性为原则,使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与岗位价值相匹配,保证薪酬的内部公平。同时为员工打通薪酬上升通道,反映不同业绩、能力情况下的薪酬变化,鼓励员工提升个人绩效和工作技能。

薪资结构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各种保险等。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15。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或提前支付。

  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秘书处提出意见,基金会领导批准。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九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  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一)员工个人所得税;

(二)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基金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四)司法、仲裁基金会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第十二条  薪酬保密制度

基金会所有员工都负有保守薪酬秘密的义务。严禁基金会任何员工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询问其他人员的薪酬状况。

 

员工福利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

(一)基金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已确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将按照缴纳地区相关政策执行;

(三)社会保险的费用由基金会及员工个人共同承担,其分担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员工应缴纳的部分在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奖金

(一)全勤奖(月度):基金会采用月度全勤奖的形式鼓励员工积极投入工作,对全勤的员工给予月度全勤奖励其奖励包含在绩效考核工资内

(二)绩效工资(月度):基金会奖励与员工当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在职时间相关。当年工作满3个月以上,且绩效考核等级达到“超标完成”、“达标”、“部分达标”、“未达标”的员工,依据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发放本月绩效工资。不满一个自然月的(即每月1日至31日)不参与绩效考核。

3)合理化建议奖:积极主动为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得采纳并取得明显效果者,给予合理化建议奖励,其奖励包含在绩效考核工资内

4)年终奖:年终奖金根据基金会组织绩效完成情况来决定:基金会参考员工每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在职时间(含试用期期间)。当年工作满6个月以上,可参与年终绩效考核且等级达到“超标完成”、“达标”、“部分达标”的员工,依据当年在职时间发放年终奖,其奖励包含在绩效考核工资内

第十  员工享受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详见考勤管理第三条的内容,与政策法律法规冲突的,与政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考勤管理

第一条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实行固定工作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30(冬季)、13:30-18:00(夏季);

午餐及午休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8小时离岗记为早退。

第二条  超时工作及补偿

超时工作包括公休日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员工因工作原因确需加班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确认的加班,基金会将依法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一)超时工作补偿

1.公休日加班,基金会在不影响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

2.因客观原因工作日延时工作,不计为加班,经上级主管审批,第二天晚到不计为迟到;

3.因客观原因连续3个工作日延时工作累计超过12小时,无法及时休息的,经上级主管审批,可倒休1天。

(二)以下情形不视为超时工作

1.基金会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聚餐、旅游等团队活动;

2.基金会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员工自愿参加的培训;

3.未经基金会安排或批准的超时工作;

4.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自愿来基金会。

第三条  各类假期

(一)带薪年假

1.员工根据在基金会工作的年限或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享受年假的天数,具体为:

工作年限(Y)

累计工作年限(W)

年假天数

Y < 0.5

-

-

0.5 ≤ Y < 1

-

-

1 ≤ Y < 3

1 ≤ W < 10

5

3 ≤ Y < 5

10 ≤ W < 20

10

5 ≤ Y

W ≥ 20

15天

2.基金会鼓励员工休年假,员工应主动申请休年假。基金会也可以根据管理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休年假应当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实际使用的年假不得超过相应自然年所享有的年假。年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开休假。年假最小休假单位为0.5天;

3.年假应在相应的自然年内使用。经员工相关主管预先审批,任何未使用的年假可以结转至下一自然年,但必须在下一自然年7月1日之前使用。未使用的年假不给予任何补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相应自然年内的年假:

1)在试用期内;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且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且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

(二)带薪病假及病假

1.带薪病假:

每自然年度,病假全年累计6天带薪病假,员工享有全额工资。如发生住院、手术等特殊状况,经相关主管及秘书长批准,该期限最多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病假:

每自然年度,在享有全额工资的带薪病假期限过后,员工病假期间按照日工资标准的50%计发;累计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从第11日起按日工资标准的25%计发,但实发金额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期:

员工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休养者,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及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收据、药费处方及明细清单、检查费用明细、治疗费明细、手术费用明细等原件。经相关审批人确认批准,按相应工作年限的医疗期休养。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就调换工作达成一致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倒休:

员工在公休日加班,基金会应及时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补休,视为自动放弃。

(四)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将依据工作所在地的相关政策享受婚假;

2.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逾期未休的,视为自愿放弃,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

(五)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员工应医务部门的要求,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持医务部门证明,可以申请产前检查假。

)产假

1.生产:

女员工生育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128天,并依据工作所在地的相关政策享受产假。

前产后休假天数可由女员工自行调整。如难产(抛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流产:

女员工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可以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陪产假

男员工的配偶生产,将依据工作所在地的相关政策享受陪产假。

)丧假

员工的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以申请丧假3。丧假需一次性休完,不能补休或折现补偿。

(十)事假

1.员工因个人事务不能出勤的,应当先申请倒休假或年假。员工当年的倒休假和年假已经用完或无倒休假和年假的,可以申请事假;

2.员工入职第一年,全年累计休事假不得超10个工作日;工作满一年,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日常考勤管理

(一)考勤周期

基金会的考勤周期为每个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31日。

(二)考勤方式

1.采用钉钉打卡的方式记录考勤;每月由考勤负责人将钉钉打卡记录导出,并制作员工考勤表》

2.在每月5日前,考勤负责人将钉钉导出的员工考勤表》提交到钉钉通用审批进行逐级审批后作为计发工资、考核等的依据;

3.如遇出差、休假等临时特殊原因,可进行钉钉外勤打卡

4.伪造、篡改、涂改考勤记录的,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书面通报批评,累积三次的,属于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行为,基金会有权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三)迟到、早退处理方式

1.员工应自觉遵守上班时间,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2个小时,按倒休1天计算;无倒休、年假则按事假扣除;

2.如有在弹性工作时间或选定的时间段之外安排的工作会议、拜访等,应按上级主管要求准时出席。不予执行将视为迟到,每累计2小时,扣除年假或倒休0.5天。此类事件发生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书面通报批评,第三次起将取消个人弹性工作制资格。

(四)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为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计:

1)骗取、伪造、篡改、涂改休假证明的,休假期间计旷工;

2)利用公出时间办私事的,公出时间计旷工;

3)未在基金会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岗位从事指定的工作的,指定到岗工作期间计旷工;

4)未事先征得上级主管同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勤备案而不到岗的,不到岗期间计旷工。

2.旷工的处理

员工旷工将扣除旷工期间的工资,并且基金会将给予警告处罚;连续旷工达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行为,基金会有权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五)加班审批程序

1.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超时工作的,应事先提交《加班申请表》。

2.因突发情况需要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必须于事前征得上级主管同意,并在次日内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加以说明;员工因客观原因连续3个工作日延时工作累计超过12小时,无法及时休息的,需在第四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加以说明。

3.员工因客观原因连续3个工作日延时工作累计超过12小时,无法及时休息的,由上级主管审核批准生效;在公休日加班,由上级主管审核批准生效;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由上级主管、主管运营副秘书长、秘书长共同审批生效。

4.如因员工原因未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加班的申请或记录,加班视为无效,基金会不提供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六)请销假程序

1.请假程序:

除法定节假日外,无论何种休假员工都应在钉钉上提交请假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制度规定的证明材料履行请假程序,经预先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请假无效。

2.请假时间

1)员工请假原则上应提前请假,因特殊情况如病假、丧假不能提前申请的,应当以电话等形式通知上级主管,获得批准后方能休假,并且应当及时在钉钉上补提交请假申请。

2)员工申请事假、年假、倒休假,连续超过3天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3)员工申请婚假、计划生育假、围产假,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4)员工申请产假应当至少提前两周申请;

5)员工请假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手续进行,或者未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的,基金会有权不予批准;病假、丧假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按照事假处理;请假未经批准仍擅自休假的,按照旷工处理。

3.请假所需的证明材料

1)婚假:在基金会任职期间领取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产假:员工怀孕后,持怀孕和预产期证明、病历、检查报告、收据、药费处方及明细清单、检查费用明细、治疗费明细等原件到考勤人员处备案;

3)病假、计划生育假:连续两天及以上病假或计划生育假,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收据、药费处方及明细清单、检查费用明细、治疗费明细、手术费用明细等原件。经基金会批准,可在事后补交。

4.请假审批权限

1)员工申请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和计划生育假的,在钉钉上进行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秘书长逐级批准;

2)员工申请年假、倒休假、病假、事假、产前检查假,5天以内(含)的,由上级主管批准;5天至10天(含)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秘书长逐级批准。 

3)超过10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秘书长逐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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