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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档案管理制度

日期 25-08-04

作者 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同时保证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各类收发文件,由基金会秘书处备案登记,随时收发、登记。

第三条 年度结束后,所有档案资料及档案目录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全部分类归档入库。

第四条 各部门应将项目资料汇集、归类和建档存管,杜绝未经批准将存管项目资料和正在设计中的项目方案带出基金会。

第五条 各部门在项目计划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档案原件交由基金会综合管理部归类存放,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七条 档案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完整(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并及时交基金会综合管理部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八条  工作网络

1.本基金会档案工作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主体档案的集中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同时负责其他部门移交档案的管理。

2.对各部门直接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档案,实行分散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类活动开展产生的文件、资料、图片及制度的日常立卷与管理。

3.各部门负责管理的文件、资料、图片及制度,不得随意处置,应按年度向综合管理部移交归档。

第九条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1. 熟悉工作内容、业务范围,掌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相关的文件材料;

2. 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次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条 坚持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应指定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日常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凡基金会印发的公文正件与附件、请示、批复、转发文件(含原件),一律由基金会综合管理部统一收集管理。

第十二条 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1. 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应将主要文件资料办理归档手续;

2. 基金会召开的法定会议,由基金会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音像文件等办理归档手续。

3. 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文件材料的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及时将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加以整理归卷。

第四章  归档与整理要求

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属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的归档一份。各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份数。

第十五条 需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一起存档时,应在电子文件形成后,制成相应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同归档,并保证两者内容、形式的一致。电子文件应备份1套,以便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定期两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原则是:凡是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是反映单位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30年保管;凡是在较短时间内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15-10年或更低年限保管。

第十七条 归档文件材料整理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整理应按照文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通过分类 、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

2.外来普发性的文件可按责任者、文号进行整理,可不重新装订,并单独排列。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应予合并立卷。

涉及工作秘密文电应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件如果与工作秘密文件有密切联系,也应随同工作秘密文件立卷。

4.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

5.永久、定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6.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7.档案盒排列:档案盒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应保持一致。一般先按保管期限、年度分开,再按基金会或问题排列。

8.对需要长久保存的文件材料,其制成材料与字迹材料应符合要求,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和红墨水起草和签批文件。

第十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综合管理部应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工作的需要编制《档案总表》,建立档案数据库。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条  档案应保存在专用文件柜中,文件柜应坚固、防尘。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档案借阅利用

第二十二条 调阅存管档案资料,要严格办理手续。非本基金会工作人员调阅时,需持有正式文件或证明材料,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档案的借阅管理

1.凡需使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档案借阅单》。

2.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3.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七章  档案销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已失效的档案,由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秘书长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后,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第二十六条 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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