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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制度

日期 25-08-04

作者 admin

一、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二、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是取得社会组织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法人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五、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四)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五)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六)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七)有关部门要求基金会出示法人登记证书的其他事宜。

 六、法人登记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的部(室),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基金会法人或理事长签字、审核后,向借用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复书印件。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九、本制度2025727第三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相关条款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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