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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印章及电子签名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 25-08-04

作者 admin

)总则

印章是机构合法存在的标志。为规范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运营,保证印章使用和管理的可靠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同时,本管理制度对于治理团队成员(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秘书长个人电子签名的使用,也做出相应规定。

)印章的刻制

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行政人员,需持机构开具的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印章中心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公章的形状、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印章及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

基金会印章用于签署对外合同、协议,开具证明,对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其他单位行文,以及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布通知、公告等。对于某些通知、公文中需要使用治理团队及理事长或秘书长个人电子签名的情况时,需征得签名所有人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基金会治理团队及理事长或秘书长的个人电子签名,统一由人事行政部统一保管,不得直接将电子签名转发他人。需使用电子签名时,申请人需持签名所有人同意的证明,连同需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件一并发至行政人员。由行政人员加入电子签名后,将文件发回至申请人。

)印章的使用及借出

合同、协议需加盖印章时,行政人员将校验具有对应审批权限人员批准的签批文件。其他情况如需使用或借出公章,申请人需填写《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并经秘书长审批。

)印章的保管

印章由行政人员专人保管,不得将公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行政人员不在岗位的情况下,需将印章移交至指定负责人代管。如发现印章损坏或丢失,印章保管人需将情况及时上报至秘书长。印章损坏时,依照相应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以旧换新”的印章刻制手续。如丢失,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并立即进行公章补办事宜。

办法经2025年7月27日第三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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