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日期 25-08-04
作者 admin
前 言
为做好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百高”)的新闻舆论工作,增强信息公开,树立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新闻发布是我会通过通讯社、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发布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第二条 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新闻发言人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百高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第三条 百高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理事会任命,一般由熟悉网络舆情管理及基金会各项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需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百高及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百高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百高重大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是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百高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理事会通报百高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百高秘书长研究确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九条 建立百高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百高秘书长、理事会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十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2.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3.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百高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转宣传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百高秘书长同意后刊发或播出;
4.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5.百高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如给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1.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包括记者招待会等);
2.百高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3.书面形式的新闻通稿;
4.组织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发布百高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2.发布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3.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疑惑解释;
4.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1.明确发布主题。宣传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秘书长审定;
2.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材料应报秘书长审定;
3.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百高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百高相关宣传人员发布;
4. 自主新闻发布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是基金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基金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要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 新闻和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秘书长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